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 下列哪种权利不属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日期:2021-02-28 04:00:07
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搜查权转属监察委员会,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深远推进和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的展开,无疑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监督方式和监督效果带来了新的挑战。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在维持现有的起诉功能的同时,持续保持监督功能,维护法律监督功能的发展方向和监督路径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还关系到检察事业建设的自信和检察机关在诉讼三角结构中的地位平衡。因此,在变革的时代背景下,必须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修改检察监督权的权力体系,以有效性为突破口合理配置检察监督权,促进检察机关提高法律监督效果的刚性和检察监督能力的实现。
改革背景下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是加强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新时代背景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参与社会综合管理,必须内在法律监督功能和社会秩序维护功能。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有着鲜明的改革背景。首先,将检察机关的反贪污、反贪污等职务犯罪搜查权的一部分移交给了监察委员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机能的定位和监督理念产生了重要影响。
的这种改革使检察官改变了过去“以搜查权为中心”的威吓型法律监督理念,重新审视检察监督权体系,以有效性为视点,以更加规范化和法治化的想法配置检察监督权,实现法律监督的强化。第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对公共、检察、法律的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关系应有的样子和行为的样子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强化法律监督是合理的。
通过有效行使诉讼权和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担任“合理、有力、有节制”的检察监督,才能在诉讼三角结构中实现地位平衡。再次,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展开为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提升提供了新的契机。因此,有效利用公共诉讼的监督之剑,在改革中提高诉讼区域内的检察谈话权对检察机关来说是很重要的。
党18大以来,检察机关全面执行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基本改革任务,在检察权运营机制、人员管理、职业保障等方面发生了变化。因此,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着重监督本职工作,对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化水平和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法律监督的理论基础,加强法律监督的有效性,首先解决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理论上的正当性。
年来,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功能在实践中受到了很大的困扰,是因为理论界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的正当性抱有疑问。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和政治形态适应不同的检察权力配置。检察权作为独立的国家公权,其权力的配置以自然迎合和适应而存在的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为基础。
在我国“议行合一”的国家权力结构下,检察机关的法律被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的权力属性被表现为检察权。也就是说采用了“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表现方式。具体而言,我国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法律上的定位从“国家机构”的序列开始,就倾向于对检察院定位“法律监督机关”,法律上则倾向于从“国家权力”对检察的权力形成“检察权”的框架。
这种法律定位和法律定性混合式的表达,不仅理论上对检察权属性的定义模糊,而且也削弱了检察机关的实际法律监督功能混乱和法律监督效果。因此,为了消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弱化现状,必须从理论上解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是如何被认定的。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配置了相应的监督职权。只有确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能的正当性,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途径,才能做到“名正言顺”。只有明确检察监督权力体系的具体论点区域,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渠道,才能“应对问题”。检察官要抓住改革的契机加强法律监督,必须重新从检察官的法律监督机能的定位、检察监督的权力属性等基础理论问题出发。
(一)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法理基础检查院是作为专业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我国的宪法创立的,所以我真的想说明现在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中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正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在我国议定行合一的国家权力结构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首先具有独立宪法的法律地位和确定的政治法律功能,是与行政机关、法院并列的法律主体,三者相互分工、合作。同时要时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的宪法规范的内容,理论性地回答着法律监督的合宪性和合法性,不过,很多学者批评着这个宪法的规范解读。笔者认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兼有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理论基础是权力控制理论,监督本质是对被监督主体的公权控制。
可以从我国法律监督的运行过程中看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既不是在旁边看的法官,也不是上级指挥。通过参加司法活动,检察机关实现对行政机关、法院等国家公权机关的制约,保证监督主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实现监督主体对权力的制约。从监督模式来看,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而不是通过监督主体的权力转让来实现监督。因此,最高权力机关作为“监督的监督者”,存在具体实施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和宏监督和具体的监督关系。